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中资企业加入跨国经营的行列,外派用工成为许多企业 “走出去” 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然而其劳动关系发生在主权国家管辖之外,中资跨国企业则需同时遵守中国境内法律和投资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境外中资企业的劳动用工合规对于拓展海外业务有着重要意义。本文,Elements 将简单总结介绍境内跨国企业在签订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时的相关注意事项。

1. 对外投资企业境外派遣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对外投资合作管理规定,对外投资企业境外派遣,是指中国境内对外投资企业总部将中国员工派驻到境外实体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及代表处的跨国劳务输出。此类涉外劳务派遣的合同签订,用工单位不通过境外派遣机构,并直接派遣国内员工至驻外分公司工作,境内用工单位应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外派员工办理符合派驻地法律规定的工作手续,并按照中国法律为外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国《劳动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由于派遣人员在项目国当地提供劳务,在用工方面,海外投资企业还须遵守项目国当地的劳动法律规定,尤其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签证管理等基本方面不得违反当地的标准性规定,减少、避免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2. 国内对外劳务合作机构的境外劳务派遣

其中工资不得低于我国外派劳务协调机构规定的最低标准或当地同类工种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规定的立法目的既是为了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促进外国雇主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之间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根据劳务合作合同,受派机构应支付境外派遣机构以劳务费用,而境外雇主则应执行薪资发放、招聘、选拔等人力资源及行政类职能。其次受派机构应与派遣员工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在完成以上步骤后,受派机构应协助派遣员工办理出境手续、与外方雇主签订《雇佣合同》、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合同等,以及协助其办理境外工作许可等手续。
这种由获得经营资格的专业公司向境外雇主派遣劳务的形式,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的对外承包工程与对外援助项目,是目前我国向境外派遣劳务的主要渠道。

3. 国内境外就业中介结构的劳务外派就业
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从事该项活动的机构须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将境外就业界定为 “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维系海外就业法律关系的是国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以及境外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故此国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劳务人员之间不构成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处置在我国只能适用《合同法》,而劳务人员因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境外雇主建立起雇佣关系,其在履行地的劳动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当地法律的调整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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